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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丨未订立书面合同情形下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

         

        合同纠纷系民商事领域最为常见的争议类型,而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实践中,大量交易因交易习惯、履行便捷性等因素,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此引发 “无书面合同即无合同关系” 的认识误区。那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当然不成立合同关系?结合我所律师办案实际与现行法律规定为大家分析如下。

 

 

案情回顾

毛某(联贯公司股东之一)向阿坝XX公司发送 2021首届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暨成渝双城健康峰会邀请函,载明2021 首届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暨成渝双城健康峰会暂定于2021年12月29日-31日在成都市成华区XX酒店举行,赞助协办10万元可获回报如下:1.邀请协办单位代表参加开幕式及颁奖晚会;……。该邀请函落款处为“2021 首届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授权并委托联贯公司代收活动赞助费,联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别于2022年4月23日和10月21日向阿坝XX公司发送《关于推迟举办“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的通知》,该通知落款处均加盖组委会印章,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暂定于 2022年12月26 日举办。

阿坝XX公司明确表示因已延期三次,故不愿意再参加,且后阿坝XX公司联系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等主办单位,询问其是否还要举办健康高峰论坛活动,但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表示不是该活动的主办单位,并未参与组织该次活动。至此阿坝XX公司才得知,该论坛活动并不存在。便请求联贯公司返还赞助款项,联贯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退还,故阿坝XX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是阿坝XX公司与联贯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二是联贯公司是否应该向阿坝XX公司返还赞助款项及其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分析

1.阿坝XX公司与联贯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联贯公司的股东毛某向阿坝XX公司发送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邀请函,阿坝XX公司将赞助金额100000元支付至阿坝XX公司账户,联贯公司收取该款项,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在邀请函上已对阿坝XX公司赞助100000 元可享受的回报进行了明确,故双方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

关于组委会能否成为合同相对方。首先组委会是否实际成立无法核实,其次,即便组委会已成立,但组委会属于临时性机构,并非民事主体,不能作为合同相对方。

联贯公司无法证明其将收取到的案涉100000 元交付给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或者已实际用于高峰论坛的筹备活动,钱款去向不明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综上,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阿坝XX公司和联贯公司,联贯公司收取的 100000元也系其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的款项。

2.联贯公司应该向阿坝XX公司返还赞助款项100000元,但其资金占用利息可能得不到支持。

现健康中国文化高峰论坛已延期两次且至今未举办,阿坝XX公司也明确表示不愿再参加该高峰论坛。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按期举办论坛,疫情暴发确系不可抗力因素,且致使阿坝XX公司无法实现其提供赞助费后获得回报的合同目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联贯公司应将收取的100000元款项退还阿坝XX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联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因疫情原因导致论坛至今未举办属于不可抗力,系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故对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会不予支持。

律师办理过程及法院裁判结果:

我所接到阿坝XX公司的委托后,指派卢欢律师办理该案,卢欢律师结合案件材料分析,判断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联贯公司应当退还赞助款项。经法院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阿坝XX公司与联贯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联贯公司应向阿坝XX公司返还赞助款项100000元;联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结果与律师分析基本一致,获当事人高度赞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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