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信息  
民事案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经典案例分享

 

 

 

前 言

租赁合同纠纷实务中,签约主体未必均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大量合同由企业员工、项目负责人等非法定代表人经办签署。前述人员以公司名义签字行为能否构成合法履职或职务代理、能否依法构成有效履职表征、产生归属于法人的拘束效力,该签字行为在何种要件满足前提下可直接对目标公司发生法律约束力,结合民法典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规则,需区分权限外观、授权基础与相对人善意信赖综合判定效力归属。

 

案情简介

2021年,某甲机具租赁站与某乙公司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某乙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某甲机具租赁站租赁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并对租赁标的的租金、租赁天数、维护费、上下车费用、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

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某甲机具租赁站向某乙公司履行了租赁物钢管、扣件、顶托等建筑器材的交付义务,合计产生租赁费239285元。

2022年12月9日,郑某与王某进行对账,并出具《XX项目钢管租赁费应付已付对账单》及《结算单》:……合同未付账款239285元,发票金额239285元,材料员:郑某(某乙公司工作人员),供货单位盖章:某甲机具租赁站、王某。后某甲机具租赁站多次催款,某乙公司未支付租赁费239285元,某甲机具租赁站便诉至法院,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租赁费23928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一是结算单上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的签字行为能否代表某乙公司的意思表示,对某乙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二是付款期限是否届至。

 

律师分析

 

1.合法的租赁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结算单上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郑某的签字行为代表某乙公司,对某乙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双方在该《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租赁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后双方进行结算,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郑某在该《结算单》上签字,双方合同约定郑某系某乙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结算与具体事宜的交接,因郑某系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代表某乙公司进行结算系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

2.付款期限届至,某乙公司应向某甲机具租赁站支付租赁费及逾期支付利息。

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为:“甲方(某乙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6个月向乙方(某甲机具租赁站)支付产生租赁费用总额的80%,余款在工程完工并办理完结算后3个月内付清。”现某乙公司在该项目中已经停止施工且无法确定恢复施工的时间,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因某乙公司的原因无法成就,且某乙公司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构成根本违约,某甲机具租赁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租赁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审判结果

我所接到某甲机具租赁站的委托后,指派卢欢律师办理该案,卢欢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分析认为郑某系某乙公司现场负责人,其签字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且付款期限届至。经法院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机具租赁站支付租赁费23928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判决结果与卢欢律师分析基本一致,某乙公司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文书

 

 

承办律师简介

卢欢律师

卢欢律师,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8年进入川商律师团队,专注于为顾问单位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执业以来,始终坚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前瞻风控”的服务理念,致力于成为企业值得信赖的战略合作伙伴,核心服务领域为:

1.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 商事合同审查与合规管理

3. 公司治理与股权架构设计

4. 劳动人事合规与用工风险防控

5. 民商事诉讼、仲裁及争议解决

卢欢律师已先后累计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涵盖教育、建筑、科技、贸易、制造、物流、金融等多个行业,深刻理解不同业务的运营逻辑与法律需求,擅长将法律服务前置,通过制度建设、合同模板建设、合规培训等非诉手段,帮助企业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具备扎实的诉讼实战经验与系统的非诉服务能力,能精准预判争议风险,制定“攻防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最大化维护客户权益。卢欢律师始终坚持“法律不是障碍,是企业发展的助推器”,以专业赋能企业,以责任守护信任,致力于成为企业成长路上最坚定的法律后盾。

 

陈星律师

陈星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深耕刑事领域,专注于刑事法律业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涵盖了经济犯罪(如非法集资、诈骗类)、职务犯罪(受贿、贪污)及传统暴力犯罪,并介入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全流程,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及春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积累了较为深入的专业见解与实战经验,能够熟练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在刑事业务方面颇有建树。

陈星律师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理念,秉持“专业、尽责、极致”的宗旨,善于从繁杂的证据材料中寻找突破口。陈星律师始终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人生与自由,在法律的框架内,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求让每一次辩护都传递法治的温度,在每一个案件中均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尽职尽责,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业领域:

1. 刑事诉讼全流程辩护

2. 经济犯罪辩护与代理

3. 职务犯罪辩护与合规

4. 网络犯罪刑事辩护

5. 刑事风险防控与法律顾问服务

 

END

 

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 绿地中心468锦峰 3304号
张律师 13708005313   028-86624878 028-86624526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蜀ICP备130228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