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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 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遗物物品,被损坏的,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般是指与特定人格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品,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

 
  在特定纪念物品中,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财产受到损害时,会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在适当情况下,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救济其全部损失。
 
  尽管对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某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损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不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而且也造成了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害。因此,在适当情况下,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以救济其全部损失。
 
        损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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