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信息  
刑事案例 | 赵乾经等人引诱幼女卖淫,引诱、介绍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乾经,又名赵乾径、赵勇,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无业。200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6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袁春凤,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无业。200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逮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乾经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袁春凤犯介绍卖淫罪,向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乾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引诱、介绍卖淫罪无异议,辩称没有引诱幼女叶某卖淫,对叶某卖淫只是起中介作用,且也不知道叶某是幼女,因此不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其辩护人另提出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介绍卖淫罪同为《刑法》第359条
 
所规定,引诱幼女卖淫是引诱、介绍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春凤辩称不知道叶某是幼女。
 
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关于引诱、介绍卖淫事实
 
2006年8月10日,被告人赵乾经与刘亚飞、何斌(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李某(女,时年16岁)的男友马周慧杰被公安机关抓获需要用钱为由,引诱李某到奎屯保鲜大厦,让其卖淫挣钱救马周慧杰。李某同意后,赵乾经与袁春风(同案被告人)联系,袁春凤与李某见面,让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卖淫。次日,袁春凤与赵乾经联系后,由赵乾经、刘亚飞将李某带到石河子市,在袁春风打工的华福美容美发店卖淫。当晚,李某与嫖客王某发生了性关系。
 
2.关于引诱幼女卖淫事实
 
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赵乾经开车回家途中,遇到王可汗(时年13岁)骑车带着女友叶某(被害人,时年13岁),赵乾经让王可汗找女孩卖淫,王可汗同意,并带叶某到赵乾经家留宿。次日,赵乾经、王可汗外出寻找卖淫的人,王可汗通过朋友找到张某,骗其说到奎屯玩。同月18日上午,赵乾经与王可汗带着叶某、张某来到奎屯保鲜大厦开房,赵乾经提出让叶某去石河子市卖淫,还找来被害人彭某某(女,时年16岁)同去,叶某同意。赵乾经又联系袁春风称已经找来3个女孩卖淫,袁春风遂来到奎屯将叶某、彭某某带到石河子市华福美容美发店卖淫。当晚,彭某某因怀孕未能卖淫成功,幼女叶某卖淫时,因嫖客嫌其年龄太小,未发生性关系。
 
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乾经引诱、介绍李某和彭某某卖淫的行为已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赵乾经引诱幼女叶某卖淫,其行为又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袁春风伙同赵乾经共同犯罪,介绍李某、彭某某和幼女叶某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赵乾经辩解幼女叶某卖淫是王可汗引诱的,自己只是介绍卖淫,不构成引诱卖淫罪,不应数罪并罚。经查,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叶某、彭某某、李某是由赵乾经与王可汗、刘亚飞、何斌共同引诱从事卖淫活动,证人王可汗、刘亚飞、何斌的证言也均能证明这一事实,赵乾经在公安阶段亦多次供认。因此,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赵乾经、袁春风均辩解不知道叶某是幼女。经查,王可汗的证言和叶某的陈述及赵乾经在公安阶段多次供述证实,赵乾经、袁春风知道叶某是幼女。因此,对其二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赵乾经的辩护人提出,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介绍卖淫罪同在《刑法》第359条,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引诱、介绍卖淫罪的加重情节,不能数罪并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25条第1款、第69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乾经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二、被告人袁春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界定和区分引诱、介绍卖淫的行为?
 
2.如何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和未遂?
 
3.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如何认定是否明知?
 
三、裁判理由
 
(一)关于引诱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的区分问题
 
本案中,被害人叶某在遇到被告人赵乾经之前,既没有从事卖淫活动,也未打算从事卖淫,赵乾经向叶某提出让其与彭某某一起去卖淫,获得叶某同意,赵乾经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赵乾经还劝诱少女李某、彭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还与被告人袁春风共同介绍李某、彭某某、叶某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从事卖淫活动,赵乾经又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袁春风构成介绍卖淫罪。
 
(二)关于引诱幼女卖淫罪既遂、未遂的认定问题
 
被告人赵乾经引诱幼女叶某从事卖淫活动,因嫖客嫌叶某年龄小,卖淫未能成功。对赵乾经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否构成既遂,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未遂,理由是赵乾经引诱幼女卖淫,但因客观原因性交易未能成功,犯罪未能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既遂,理由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既遂标准不是性交易成功,而是幼女同意从事卖淫活动。
 
(三)关于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问题
 
本案中,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王可汗的证言、被告人赵乾经在侦查阶段的多次陈述表明,赵乾经已知道叶某不满14周岁。此外,嫖客嫌叶某年龄小而未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节也反映出,从叶某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等外在表现观察,普通人也能判断出叶某是幼女。因此,足以认定赵乾经明知叶某是幼女,仍引诱叶某从事卖淫活动,人民法院认定赵乾经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是准确的。此外,赵乾经还引诱、介绍少女李某、彭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应当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
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 绿地中心468锦峰 3304号
张律师 13708005313   028-86624878 028-86624526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蜀ICP备130228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