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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 少年失足,川商律师助其重获自由

 

 

【案件分类】:刑事案件:聚众斗殴

【委托人】:王某及家属

【代理结果】:判决王某缓刑

【代理单位】: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张义文律师、曾强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等人与被害人陈某在茶楼因言语冲突而引发纠纷,遂相约某夜市当面解决。双方均为多人且携带刀具,见面后,因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继而发生打斗。陈某朋友掏出甩棍击打王某头部,王某对其进行追打,期间,陈某因王某朋友雷某持刀刺中腹部而倒地,后王某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陈某送往医院,次日10时许,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7月17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起诉王某。川商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后,指派川商所主任张义文律师,副主任曾强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认真分析案卷材料,并与法院、检察院多次进行沟通,故辩护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医院等待侦查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所知的同案犯的涉案情况,系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2、聚众斗殴的对方先使用钢管刀殴打王某而引发了后续的打斗行为,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可以对王某从轻处罚;


3、王某系在校学生,其在本案的涉案情节较轻,案发后有积极抢救陈某的行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初犯,且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律师点评

每一场犯罪都是一场悲剧,每一场悲剧后面社会或多或少都有责任。王某等人的莽撞行为既触犯了法律,也造成了几个家庭的不幸。逝者已逝,活着的人也会带着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继续前行,我们也需要尝试用用宽容之心去唤醒每一个罪犯,也许犯罪就可以减少一点。

 

张义文 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张义文律师,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主任。1973年12月生,曾从事教师工作,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担任成都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成都七中林荫校区特聘导师,企业教练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四川客家联谊会副会长兼法务部部长,四川客家商会副秘书长,成都市青羊区十佳优秀律师,担任多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从业20年,代理案件上千件。

 

曾强 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曾强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有深厚的刑法学功底,负责刑事部门工作。曾在成都市某检察院工作,其工作经历让曾强律师对刑事法律业务有独到、富有成效的办案思路,处理案件的方法多种多样,善于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具体案件,从而在犯罪构成要件及证据材料中找到案件突破口,进而取得理想的办案结果。深厚的刑事法律功底,优秀的职业素养,良好的办案结果,让曾强律师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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