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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 成功案例分享——吕某寻衅滋事案

【川商成功案例】吕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亦以抢劫罪批准逮捕;逮捕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交换意见,对本案定性提出异议并提出本案的处理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承办律师意见,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疫情特殊时期,通过远程视频开庭,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实报实销)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初,吕某与同行人唐某在与二女子吃饭过程中,受害人袁某某邀约二女子一同前往酒吧玩耍,二女子遂同袁某某离开。吕某与唐某觉得自己面子损,便打电话邀约黄某等八九人,吕某前往酒吧将袁某某带出,吕某等人遂对袁某某实施了殴打。殴打后,吕某仍不解气,要求袁某某支付其宵夜损失,袁某某没有现金,吕某将其手机拿走.要求袁某某拿钱来赎。

2019年6月27日,吕某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吕某批准逮捕。

 

【案件详细办理情况】2019年8月,在吕某被批准逮捕后,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在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吕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情以及办案机关办理情况。在会见完成后,承办律师认为案件存在定性辩护的可能性,故在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阅取了本案卷宗并取得了案件承办人的联系方式。

在阅卷后,承办律师发现本案的事实部分较为清楚,可能的争议焦点在于法律适用,吕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评价还是应以寻衅滋事罪进行评价。而两罪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吕某年仅19岁,之中的区别对于其人生而言太过沉重。考虑到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吕某的个人情况,承办律师确定本案辩护方向为定性辩护且立即与本案公诉人联系并交换意见。

承办人与公诉人沟通的意见主要为四个方面:第一、从犯罪构成方面看,本案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第二、从司法效率角度:如果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吕某愿意认罪认罚;第三、从化解本案社会矛盾角度:嫌疑人家属愿意对受害人方面进行赔礼道歉;第四、从对嫌疑人的教育角度:吕某年纪尚小,此次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检察机关能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与公诉人多次沟通之后,公诉人同意承办律师意见,并给了承办律师受害人的联系方式,希望承办律师能够帮助双方化解矛盾。承办律师在与受害人联系后,与嫌疑人家属一起,驱车前往遂宁,亲自到受害人家里进行赔礼道歉,受害人一家人最终原谅了吕某的行为,并同意对吕某进行谅解。

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采纳了承办律师意见,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与嫌疑人做了认罪认罚程序,且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量刑建议。

2020年2月18日,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本案在法院进行远程视频开庭,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吕某的行为系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两罪在客观方面都有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表现,但二者区别在于:第一、客观方面二者的暴力危害程度不同;第二、主观方面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手段以获取受害人财物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一般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多是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的主观目的而对受害人强拿硬要。而本案中,吕某并非为了向受害人索要财物才与之发生纠纷,而系与受害人因一女性朋友争风吃醋,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目的,才召集黄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进行闹事并殴打受害人,并在之后拿走受害人手机。其拿走手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该手机,而是出于想给受害人一个“教训”的耍横目的。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样态看,该罪名本身也包含了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等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吕某系出于发泄情绪、耍横斗狠、“找面子”的主观心态在公共场所殴打受害人,其在殴打的受害人之前及过程中,并没有产生侵犯受害人财产的意图,而是在殴打完成后,觉得仍不解气,才产生要求让受害人补偿夜宵费用的想法才强行拿走受害人手机,其前期的殴打行为与后面强取财物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其取财行为是出于耍横出气的主观心态下作出的。故,本案中虽吕某具有强拿受害人手机,侵犯受害人财产的行为,但该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耍横逞强,强拿硬要,不应以此认定吕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吕延的主客观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评价。

 

【案件总结】本案虽案情简单,但是办理过程并不简单。从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以来,前后共会见了四次嫌疑人、并多次前往检察机关与公诉人进行当面案件沟通、期间更是数次与公诉人进行电话交换意见、与受害人一直保持联系,亲自前往受害人家里赔礼道歉,新冠疫情期间开庭……最终才取得一个当事人满意的结果。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即使案件简单,也要仔细斟酌案件细节,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分析案件可能的全部辩护方向,并综合比较,制定最合适的辩护方案,真正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认真的对待每一个案件,好律师就是把案子办好。

 

 


川商承办律师介绍

                                      

                                                             张雨菁律师简介

 

  张雨菁律师,毕业于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现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接受过全方位的大学基础教育,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积极参与法律实务,积累法律实践工作经验,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曾在乐山中级人民检察院实习,并获得学院优秀实践个人。在校期间担任学院辩论队队长,多次参加法院辩论赛,获得辩论之星等多项奖项。张雨菁律师在川商律所工作期间,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以积极的工作态度,协助承办律师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能力,对待当事人的要求认真严谨,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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