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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但就当前的形势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下面针对企业运转中的各个环节,提示并分析企业及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设立是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我国对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企业的成立才属于合法成立。因此,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申请登记是一个重要环节。而在这个环节中,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又是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印发刑事风险的地带。
 1、虚报注册资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简称《刑法》,下同)第158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发起人、股东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控制与防范设立中的刑事风险
    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登记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的设立阶段主要分成三个环节:准备环节、申请登记环节和登记后的出资环节。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应当从各个环节着手,防患于未然。
在准备环节,应当审查是否满足法定的设立条件,如确定设立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股东、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公司股东的身份,并确定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实际投资能力;确定出资额或者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等。
在登记环节,应当审查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进行。具备了法定的设立条件,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后,就进入了登记环节。在我国,进行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在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出资环节,公司发起人、股东只要按期、足额、真实地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本额,就不会引发刑事风险。
    综上所述,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除了应了解公司设立中涉及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外,还应当掌握有关公司设立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防刑事风险于未然。
 
 二、企业治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对公司高管人员违法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救济权利,进一步增大了企业人员在在执行职务时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面临的责任风险,严重了还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1、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贪污罪
    《刑法》第271条第2款、《刑法》第383条
3、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4、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272条第2款、《刑法》第384条
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1、2款
6、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3款、《刑法》第385条、《刑法》第386条
7、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387条
8、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犯罪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如何防范企业治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加强法律学习,树立法制观念。对企业人员而言,既要杜绝自己知法犯法,也要防止因不懂法而犯法,从思想和行为上控制和防范刑事风险的发生。对企业而言,为了控制和防范员工侵占、挪用、受贿和背信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企业也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教育,特别是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控制和防范以上风险行为的发生。
    二是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机制。三是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完善廉洁从业制度。四是加强忠实义务,企业应当运用章程和制度监管和制约管理层,规制管理层的管理行为。
 
三、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1、产品质量风险
    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修正案四第1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
2、合同使用风险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以合同使用为行为方式的其他犯罪,如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企业在生产运作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如果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伪劣产品,就可能会引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风险。要控制这些风险,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罪名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从这三个方面杜绝刑事风险的产生。
 
四、企业用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在用工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多为劳动争议,通常可以通过民间调解、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在这个环节中,企业高管引发刑事风险的几率比较小,但如果强迫职工进行劳动或者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就有可能引发相应的刑事风险。具体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不论是强迫职工劳动罪还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都是企业在用人、用工时引发的刑事风险,企业除了把握这两个罪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当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注意控制和防范。企业在招聘时应该严格把好“年龄关”,做好员工基本情况的登记和备案,以防范风险。
 
五、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一旦投入到生产中就会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产生收益。因此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不但要防范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的侵犯,同时也不能基于利益的驱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不但会遭受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严重了可能引发刑事风险。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要控制和防范这些刑事风险,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和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避免因一时贪念而引发刑事风险,同时还应当通过法律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罪名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自觉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杜绝刑事风险的产生。除此之外,企业在生产运作的过程中,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时,应当加以特别注意,除了自觉杜绝主动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应当辨清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避免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而越入侵权领域,引发刑事风险。
 
六、国企改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这类风险除了前面已经介绍的侵占类犯罪、挪用类犯罪和受贿类犯罪等,还包括以下几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修正案第2条】。
要防范国企改制中的风险,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
 1、树立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构筑思想道理防线
      建立合理流动的机制,靠转换机制加以解决。
 2、实习阳光操作
    实行企业改制方案公开,企业改制结果公开,企业改制审计公开,职工安置政策公开,企业发展规划公开,资产竞标拍卖公开等等。
3、规范产权交易
  建立一个具有竞争性的产权公开交易市场,让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使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公正而有效率。
 
七、融资并购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证券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并能给其持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财产所有权凭证或债权凭证,主要包括股票和债券。在融资过程中一般要经历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两个环节。如果违规操作,就可能引发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擅自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修正案六第5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修正案第4条】;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修正案第5条】;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修正案六第11条】。
     要控制和防范以上刑事风险,企业在进行证券融资时,一方面应当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守法意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杜绝刑事风险行为。另一方面,企业人员还应该加强法律学习,掌握相关罪名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自觉规范行为,远离刑事风险。
 
八、企业解散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任何事物都要经历产生、发展和消亡三个阶段,企业也不例外,它们在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则应当解散终止,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或者清算人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一般在企业解散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刑事风险: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虚假破产罪【《刑法》修正案六第6条】。
    不论是妨害清算还是虚假破产,都是行为人有意为之的行为,要控制和防范因此引发的刑事风险,一方面,行为人应当了解相关的刑法规定,掌握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防范因不懂法而陷入刑事风险;另一方面,不论是清算还是破产,企业都将面临终止的结局,在终止之前,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将守法理念贯彻到底,明确自己在清算、破产中的义务,依法、合法地终结企业。
 
九、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企业从成立到运营甚至解散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与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打交道。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偷税罪【《刑法》第201条】;抗税罪【《刑法》第202条】;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要控制和防范这些方面的风险,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以上四个罪名的主体界限、行为界限和立案标准,从这三个方面杜绝刑事风险的产生,除此之外,加强和完善税务管理是防范涉税刑事风险的治本之策。
1、强化依法纳税意识
    从意识上控制和防范刑事风险,是治本措施中的根本。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2、学习法律、法规,掌握纳税规程
    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在成立后纳税前,应当进行税务登记并设置账簿,并在每次纳税前进行纳税申报。
3、依法管理和保存账簿
    设置账簿后,应当依法保存和管理账簿,保证账簿的整齐、清楚、科学,这也是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最基本的工作,因为账簿是企业进行核算和缴税的重要依据。
4、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的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如在税收问题上存在疑问,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5、定期进行税务检查,防患风险于未然
    除了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和税务机关组织的自查外,企业还应当主动、定期地进行日常自查,结合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发现纳税错误的,及时自行纠正,控制和防范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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