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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币的性质认定——吴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关键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财物破坏;网络游戏币

【裁判要点】

网络游戏币并不具有财物所必须的稀缺性,所以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是一种电子数据。实施非法获取游戏币的行为,未对网络游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实质破坏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931号(2015年12月10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吴冰在其位于浙江省富阳市康达南路11幢404室的家中,发现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1幢6~7层)旗下的网络游戏《画皮世界》的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可利用火狐浏览器及相关插件对该系统数据进行修改,致使充入0.01元人民币即可获得5000游戏币(游戏内规则为充值1元人民币获得1游戏币)。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冰利用上述漏洞进行反复操作,多次向n100001、n100002、panjunyou、zhixinya01、xingbake01、newbee01、mujin01、newbeeqq8个《画皮世界》游戏账号充值,并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变卖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获利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人吴冰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电脑已扣押在案。

被告人吴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罪名认定有误,本案的犯罪对象为“虚拟游戏财产”,其法律属性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被告人吴冰实质上是实施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被告人吴冰的行为并未影响到游戏中的其他玩家,本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吴冰系初犯、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吴冰在其位于浙江省富阳市康达南路11幢404室的家中,发现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网络游戏《画皮世界》的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可利用火狐浏览器及相关插件对该系统数据进行修改,致使充入0.01元人民币即可获得售价为人民币5000元的游戏币。2014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吴冰利用上述漏洞进行反复操作,多次向n100001、n100002、panjunyou、zhixinya01、xingbake01、newbee01、mujin01、newbeeqq8个《画皮世界》游戏账号充值46笔。被告人吴冰将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在游戏中使用,并通过他人在互联网上变卖部分游戏币,获利人民币21000元。

被告人吴冰于2014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冰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单位北京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1000元,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19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冰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且通过变卖非法获取的部分数据,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冰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冰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冰的行为本质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继而使用部分数据,并通过转移部分数据获利,并非破坏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或程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法院依法予以更正。法院鉴于被告人吴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其谅解,亦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对于此类案件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三种裁判结果。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特征,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案例为(2010)海刑初字第1213号:2009年3月15日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世雄伙同杨海伦、张添、李琦、薛亮通过使用木马等程序,进入位于本市海淀区的北京金山数字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系统内,修改该公司运营的《剑侠世界》游戏数据,增加网络游戏银两9948300万(根据游戏点卡数批发价折算成人民币为596900元),出售给游戏玩家,获利共计人民币31031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世雄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实质法律属性为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故该种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类似案例为(2014)朝刑初字第3017号:被告人杨灿强于2013年6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利用北京新娱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娱公司)的5lwan游戏充值平台漏洞,自主编写充值平台接口程序,多次生成虚假支付反馈信息,获取新娱公司运营的《神仙道》游戏虚拟货币“元宝”110余万个,致使新娱公司向该游戏的联合运营公司结算“充值收益分成”共计人民币33984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被告人杨灿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游戏币就是财物,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案例为(2007)海法刑初字第87号。该案案情为:2005年8月1日到2005年10月12日期间,被告人易剑或自行操作,或雇用他人操作,大量注

利用该漏洞,以每张0.1元或者0.01元的价格,从网易公司的在线销售系统中窃取大量一卡通虚拟卡,共计316619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3937.73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被告人易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利三年。)

本文认为,游戏币并非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而实际上是一种电子数据,本案不宜以财产犯罪论处,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合适。具体理由如下:

一、游戏币并不具有稀缺性,不是财产犯罪的财物

作为财产犯罪的财物,必须同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具有占有可能性。即财物能够被主体进行排他性的控制,继而对其进行使用或者处分。如果某种物体无法被占有,则难以成为财物,比如说云和风。

二是具有移转可能性。即财物被占有之后,这种占有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可移转。这种移转性并不必然是合法的转移。比如毒品等违禁物品的移转虽然是非法的,但毒品仍然可以在黑市交易,成为财产犯罪中的财物。

三是具有交换价值。物品的价值性包括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财产犯罪中的财物的价值属性主要是指交换价值,即在流通过程中可以用货币进行价值衡量,在通常的占有主体之间,它的交换价值具有普遍适用性。有些物品虽然可以被占有,也可以被移转,但未必会成为财产犯罪的财物,比如情人之间用作定情信物而交换的石头,此类物品仅对于特定的人而言具有价值,但对于一般人而言缺少财物所要求的交换价值。而与此相反,虽然毒品无官方指导价,也无法做价值鉴定,但毒品在黑市有行价,这个行价对于毒品交易者而言受到普遍认可,所以,毒品可以成为盗窃的犯罪标的。

四是具有稀缺性。即在特定时间和空间之下的稀缺性,这种稀缺性是使得物品产生交换价值的本质原因。如果某个物品可以让需要它的人无限获取,则该物品不具有稀缺性。

涉案游戏币具有类似于财物的占有可能、移转可能及交换价值,它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它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并且基于不同主体的意志,在选定的时间,以选定的方式被用于游戏当中去,继而被消耗。游戏币具有财产犯罪中财物所必须的前三个属性,但是并不具备稀缺性这一属性。

首先,它具有占有可能性。用户对游戏币的占有主要是通过账户实现。用户通过自己的注册账户就可以将其购买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游戏币存在该账户,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虽然说游戏账户也是在游戏公司的信息系统之中,但这并不排除用户对账户内游戏币的占有,游戏公司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无法更改用户账户内游戏币数据。其次,游戏币可以在不同账户之间移转或者账户在不同玩家之间进行移转。再次,游戏币具有交换价值的涉案游戏币在购买时与人民币是1:1的比例,在卖出时可由买家协商。被告人在互联网上变卖上述账号内的部分游戏币,获利人民币21000元。

但是,被害游戏公司实际所受财产损失要远小于游戏币价值,以购买价格计算犯罪数额有失偏颇。虚拟财产特点是只要程序设置完毕,可以无限产出。软件本身的生产和研发是一次的,而虚拟财产的产生在理论上则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因此,网络服务上的虚拟财产的损失与现实财产的损失有明显不同。具体到本案中,游戏币不像真的货币那样存在发行量的限制,即使吴冰非法获取了《画皮世界》100亿个游戏币,《画皮世界》依旧可以满足其他所有用户对游戏币的需求,并不代表麒麟公司就损失了100亿元财产,也并不代表别的游戏玩家就无法再购买游戏币,无法玩同一个游戏。实际上麒麟公司本身注册资本是9000万元,可能正常经营100年,在《画皮世界》这个游戏中也不可能卖出00亿个游戏币。因此,网络服务商的财产损失与虚拟财产的数额比起来要小。如果简单的以游戏币的购买价格来认定涉案金额,很有可能就会出现这种非法获取的虚拟财产金额超过被害公司本身全部资产总额的情况。即使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是有限的,如果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游戏币购买了某种游戏道具装备,可能会导致其他玩家购买不了该种道具装备,网络游戏公司就会因此受到预期利益的损失,但该损失属于未必会发生的,因为无法从证据上证实肯定有其他玩家正好要购买被告人已经用非法获取的游戏币所购买的这些道具装备。

因此,不宜将本案中的游戏币认定为财产犯罪中的财物,本案不能以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论处。

二、本案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的涉案游戏币并非早已存储在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被告人吴冰并不是通过复制、存储、传输等方式非法转移占有或者非法获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是通过非法侵入、篡改的方式,在被害的信息系统中人为地生成非法数据,即游戏币。被告人继而使用该游戏币,享受被害单位麒麟网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偿网络游戏服务,被告人还通过变卖游戏币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破坏,并不要求导致信息系统完全瘫痪,只要功能受损或者受限,就是某种程度的破坏。因此,本案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理由如下:

首先,在犯罪目的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信息系统进行了破坏,以损害其功能,而非将数据进行使用、流转和获利。被告人吴冰的犯罪目的并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非法获取游戏币,以期享有这些游戏币中所附着的利益。被告人吴冰自行在游戏中使用了一部分游戏币,并将一部分游戏币出售牟利,这些行为进一步证实,其并无破坏该游戏所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目的,否则其自身获得游戏币之后也将无法使用或牟利。

其次,本案并无典型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被告人利用火狐浏览器及相关插件对该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并非法充值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充值程序的破坏,使其暂时不能正常充值,但该行为并未妨害其他游戏用户的正常充值。本案中对充值系统的所谓“破坏”所波及的范围仅仅限于被告人非法充值当时,而非对整个充值系统的持续性破坏。该行为类似于盗窃犯罪中,行为人通过万能钥匙将被害人的房门(非居住用房的场合)打开之后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又将门正常锁上,盗窃行为人并未彻底破坏门锁的功能,也未将被害人的房门敞开不管,其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对门锁的破坏,而在于对财物的非法转移占有。而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网络游戏《画皮世界》因为被告人的非法充值行为而导致其他游戏功能受损,影响了其他游戏玩家的正常使用。因而,仅仅基于被告人对充值程序的修改就认定本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不充分的。

再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所要求的“数据”并不要求该“数据”早已以物理状态存储在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之中。在计算机技术领域,数据的生成、复制、传输通常是即时完成,而非需要像实体的购物磁卡一样先行制作出来。游戏币这种数据的本质是一种赋予玩家权限的口令密码,玩家持有了游戏币就等于获取了一定的权限,可以在游戏中享有相应的权能。非法生成、复制、传输游戏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非法获取权限,并将该权限让渡给他人的行为。这种权限的载体就是游戏币这种口令密码,它本质上是一种经过信息系统所预先设定并认可的数据。

综上,本案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合适。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吴扬传,袁淑丽,张敏;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吴扬传)

 

来源: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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