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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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商律师|对朋友圈“口罩陷阱说”不!

  朋友圈口罩陷阱,您中招了吗?

           -----我们对“口罩陷阱“大声说:”不!“

     在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一罩难求的情况下,我们发现:除了做医疗的,谁都在卖口罩!这几天各位估计也都被朋友圈卖口罩刷屏了,微商在卖、搞旅游的在卖、做金融的在卖……几乎所有人都在卖口罩。但是,所有药店、超市、医疗供应商,他们却都说自己断货,没有口罩。这里面,像雾像雨又像风,真真假不好区分。什么是高价口罩?按照惯例,超过正常价格百分之三十就是高价。最近有很多人向律师反映自己似乎上当受骗了,经过分析,此类上当受骗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1、要求大数量起订。

基本套路——我找到厂家/大供应商渠道了!10000个(甚至更大的数字)起订,现在开始拼单!价格大概在4元—15元这个区间。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要求起订量巨大,所以大家一起拼单

2、“着急的朋友全额退款”

自从朋友圈开始卖口罩之后到现在大概1周左右了,几乎所有在朋友圈卖口罩的人都发过上面这句话——“着急的朋友全额退款”。但是绝大多数人其实不会退,因为不管是发起人主动发出还是大家伙儿自己想到,所有人都知道,你退了款也几乎买不到口罩。

   3、运输限制、海关监管、政府征用、优先供应医院、那么大单呢大家都等着呢、我自己也买了xxx个,也着急……

再说多了就是,这是大家拼单,彼此帮忙;现在口罩紧张,今天你退了1000块钱,明天到货了你就得用1500来买如此云云……毕竟目前复工必备物资就是口罩。

结局:

1、疫情过后,市场口罩充足了,订的口罩保质保量的到了。(皆大欢喜

2、到货的口罩不是医用口罩,且质量较差。(此类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3、以天价售卖合格医用口罩。(大家不要以为这是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哦,此类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4、直接拉黑,玩失踪(这类行为涉嫌诈骗罪)

这样看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明确,律师直接给大家上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1日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律师说的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案例,下面将该三类案例摘录给大家看看。

1. 生产销售“歪口罩“涉嫌刑事犯罪案例

 

               -----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犯罪嫌疑人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1月25日晚,义乌市公安局经群众举报及舆情监控,在义乌市江北下朱查获涉嫌销售劣质仿冒“3M”防护口罩的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1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等人刑事拘留。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在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被刑拘当天即主动对接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28日提前介入该案,提出完善证据、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上家田某某于1月29日被抓获到案。义乌市公安局于1月30日将该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同日对犯罪嫌疑人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目前,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正引导公安机关对邵某某、毛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完善证据,将于近日对该案进行审查并提起公诉。该案系全国首例防疫期间“问题口罩”批捕案件,向社会发布后,被媒体广泛报道,相关短视频报道在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微博热搜阅读1.4亿次,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川商律师提示:一场疫情让口罩变得“一罩难求”,相比哄抬口罩价格等违法行为,制售过期口罩、销售假口罩和“三无”口罩的行为更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卖“天价口罩”涉嫌刑事犯罪案例

 

               -----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1月31日,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在廉江市安铺镇将涉嫌非法经营的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从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固定涉案数额证据等方面提出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引导继续侦查取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月5日下午,廉江市公安局将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提请批准逮捕。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网络远程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谭某某。经审查,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川商律师提示:举国抗疫之时,一些人打起了发“国难财”的算盘,他们不仅要接受道德的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以卖口罩为名诈骗财物的刑事犯罪案例

                    -----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

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六千余元。

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川商律师提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基于以上方法或还有新方法觉得自己受害的朋友们,川商律师建议:

      1、要买口罩一定充分了解卖口罩人的信息,认真分析,最好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减少被骗风险也减小维权难度。

      2、发现情况不好,及时要求退款,不要盲目相信所谓被征用、被扣等推诿信息。

      3、坚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发现上当受骗或其他方式受害,及时报案。

   

抗疫救灾,人人有责!武汉加油!中国加油!为更好的为战胜疫情贡献绵薄之力,共克时艰,在疫情期间,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为全部朋友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免费维权。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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