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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预见规则与三大赔偿规则的竞合关系如何处理

【最高院最新判决:合同违约赔偿范围应受可预见规则、减损规规和利益基本相当规则的制约】(2017年3月20日公布的案件)
【川商律师释法】 可预见规则与三大赔偿规则的竞合关系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中,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当规则的合理适用,是检验律师业务的标杆。

案件回放
2009年3月6日,振国公司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房屋出租给报达展览公司。租赁期为10年。后振国公司交付了房屋,报达展览公司按约定缴纳租金。2013年6月13日,振国公司向报达展览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三个月后停止租赁,并要求返还房屋。
另外,2012年10月,智纳德公司与报达展览公司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约定报达展览公司设立在位于哈尔滨市新阳路443号设立美国二手房产展示专区。从2013年9月15日起,报达展览公司不能正常营业,无法履行《展览展示服务合同》,致使报达展览公司无法向智纳德公司收取2012年至2013年度的服务费90万元,智纳德公司并于2013年10月24日向报达展览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并支付赔偿金915万元。
经仲裁后,裁决报达展览公司向智纳德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900万元,负担6.787377万元仲裁费用。
诉讼请求:
报达展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赔偿各项损失1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1、本案中,振国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通知报达展览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是董事长年事已高,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归女儿、女婿所有,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的情形,也不属于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属单方面违约解除。因此,振国公司退还报达展览公司2013至2014年的房屋租赁费30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2、 振国公司应对报达展览公司因《展览展示服务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服务费损失90万元及报达展览公司向智纳德公司支付900万元违约金及仲裁费6.7万元予以赔偿。
二审黑龙江高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人振国公司不服上述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院判决
振国公司应当返还报达展览公司租金30万元,并赔偿服务费损失90万元。
第一,振国公司应当返还报达展览公司租金30万元,并赔偿服务费损失90万元。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振国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因振国公司违约,致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其应当按照约定返还2013年4月10日至2014年4月9日租金30万元。造成报达展览公司与智纳德公司签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给报达展览公司造成服务费损失90万元,该损失属于报达展览公司的直接经营损失,振国公司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报达展览公司要求振国公司赔偿其支付智纳德公司的违约金900万元及仲裁费6.7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可预见规则限制了违约赔偿的范围,目的是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及交易风险,鼓励交易活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案中,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于2009年3月6日,时间在前,《展览展示服务合同》签订于2012年10月25日,时间在后。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振国公司无法预见之后报达展览公司与智纳德公司之间签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当然也无法预见因之后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判断,即使对报达展览公司与智纳德公司签订的展览展示服务合同有所知晓,也不可能预见因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会给报达展览公司造成900万元的损失。
其次,原审判决振国公司赔偿报达展览公司900万元违反了减损规则。
本案中,振国公司已经提前3个月告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报达展览公司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租用其他房屋,用于智纳德公司的房屋展览展示,以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但没有证据显示报达展览公司及时采取了措施。
另外,在无特别约定时,合同当事人违约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与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利益基本相当,振国公司赔偿报达展览公司服务费损失90万元后,四年的租赁期限内振国公司已经没有任何收益,原审判决振国公司再赔偿报达展览公司900万元,严重背离了损益的相当性,应当予以纠正。
判决:(1)支持返还租金30万元;支持赔偿服务费损失90万元。
(2) 原判振国公司赔偿报达展览公司违约金900万元及仲裁费6.7万元,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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